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嗨,我是韓吉。
很多買家以為斡旋金就是「保證金」,給了就要拿回來,這是錯誤的。斡旋金有它法律的雙面性:(1) 對你是「誠意保證」、(2) 對屋主是「正式出價」、(3) 對仲介是「成交契機」。
這篇文章我會一次說清楚:
讀完這一篇,你下斡旋金前就能判斷風險,不再「下了才後悔」。
斡旋金在民法上不是獨立法律概念,是「履行契約之證據金」。具體歸類:
→ 在實務上,斡旋金的性質依斡旋書條款而定,這是為什麼「斡旋書怎麼寫」決定了你的權益。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:
依該條,買賣契約的下列事項應使用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:
| 房屋總價 | 斡旋金合理區間 |
|---|---|
| 500–800 萬 | 10 萬 |
| 800–1,500 萬 | 10–20 萬 |
| 1,500–3,000 萬 | 20–50 萬 |
| 3,000 萬+ | 50–100 萬(依買方意願) |
韓吉提醒: 一般高雄房市,10 萬是最常見的金額
情境: 你下斡旋 850 萬,屋主開 900 萬不接受。
結果: 仲介通知屋主拒絕、斡旋失敗、5 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。
情境: 斡旋期間 7 天,第 7 天結束時屋主沒同意也沒拒絕(一直在「考慮」)。
結果: 期間屆滿自動失效、5 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。
情境: 你簽斡旋後發現屋主沒告知:
結果: 不論斡旋是否已轉定金,買方可主張民法 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,全額退回
韓吉提醒: 重大瑕疵的判定有客觀標準:
情境: 屋主已同意出價、斡旋金已轉定金,隔天買方覺得買貴了想退。
結果: 斡旋金 = 違約金 = 沒收。
韓吉提醒: 「轉定金」是關鍵字。一旦屋主簽字同意出價、斡旋金性質就變了:
很多買方不知道這個轉換,以為「7 天內都可以反悔」,這是錯的。
白話翻譯: 屋主同意你的出價後,斡旋金的性質從「證明誠意的保證金」變成「買賣契約定金」。
| 階段 | 法律性質 | 風險 |
|---|---|---|
| 簽斡旋書、屋主未答覆 | 預約定金 | 雙方自由 |
| 屋主拒絕出價 | 失效,全額退回 | 無 |
| 屋主同意出價 | 正式定金 | 買方反悔失款項;屋主反悔賠 2 倍 |
| 簽正式買賣契約 | 履約定金 | 雙方按契約履行 |
重要: 斡旋金轉定金不是「過了 7 天」、不是「簽了買賣契約」,是「屋主簽字同意你的出價那一刻」。
很多人誤以為要等到「正式簽買賣契約」才算定金,這是錯的。屋主一簽字、斡旋金就轉定金、買方反悔就沒收。
| 條款 | 永慶 | 信義 | 住商 |
|---|---|---|---|
| 斡旋金金額 | 總價 1–2% | 總價 1–2% | 總價 1–2% |
| 斡旋期間 | 7 天 | 7 天 | 7–10 天 |
| 退費期限 | 5 個工作日 | 5 個工作日 | 5–7 個工作日 |
| 履約保證機構 | 合泰建經 | 安信建經 | 僑馥建經或安新建經 |
| 屋主反悔賠償 | 1 倍 | 1 倍 | 1 倍 |
| 違約金上限 | 15% | 15% | 15% |
條款最詳細、退費情況列得清楚
有「買方審閱期 3 天」的明確標示
條款較長、需要花時間看
履約保證機制嚴謹
有電子化履約保證系統
部分條款對買方議價空間較小
條款相對簡潔、易讀
退費期限較長(5–7 工作日)
部分條款需要主動詢問
韓吉提醒: 三家公司的核心條款都符合法規,差異在「附加條款」與「執行細節」。
做法:
範本:
________ 仲介公司 收: 本人於 ____年__月__日 與貴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(斡旋書), 標的:________ 斡旋金:________ 元 依該意願書第 ___ 條退費條款,本案因「________」(屋主拒絕 / 期間屆滿未談成 / 屋主重大瑕疵)已符合退費條件。 茲要求貴公司於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,全額退回斡旋金 ________ 元至下列帳戶: 銀行:________ 帳號:________ 戶名:________ 逾期未退,本人將循下列法律途徑追究: 1. 向不動產經紀業同業公會申訴 2.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3. 提起民事訴訟 買方:________ 日期:________
如 5 個工作日內未退,升級到申訴:
如申訴後仍未退費:
Day 1–3:看屋 + 出價評估
□ 看上 1–2 間心儀房
□ 查實價登錄合理區間
□ 決定出價策略
Day 4–5:出價
□ 仲介幫談(斡旋金)
Day 6–10:斡旋期間(7 天或是雙方約定)
□ 仲介回報進度
□ 檢查斡旋書條款
Day 11:屋主同意 → 轉定金
□ 重新確認總價
□ 確認屋主書面同意
□ 確認房屋無重大瑕疵
□ 接受轉定金,準備簽正式買賣契約
Day 12–18:簽訂契約
或者:
Day 11:斡旋失敗(屋主拒絕 / 期間屆滿)
□ 仲介通知失敗
□ 5 個工作日內收回斡旋金
□ 重新評估:(1) 加碼再下 (2) 換標的
| # | 錯誤 | 後果 | 正確做法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直接給屋主斡旋金 | 法律上無保障 | 一律給仲介保管 |
| 2 | 不知道凶宅可解約 | 損失斡旋金 | 重大瑕疵沒有事前告知可以解約 |
法律上要求由仲介保管(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)。仲介應開立收據、不得任意挪用。不要把斡旋金直接給屋主,只能給仲介。
通常用現金或匯款。刷卡較少見(手續費問題)。建議匯款,留下金流記錄,糾紛時可舉證。
依「屋主何時反悔」:
同意前反悔(即拒絕出價):全額退回
同意後反悔(已轉定金):屋主賠你斡旋金 1 倍(即你拿回 2 倍)
多數情況不必。永慶、信義、住商等正規仲介使用的斡旋書都是定型化契約,核心條款都符合法規。但如果是「自家獨特版本」或「特別約定」很複雜,建議花 3,000–5,000 元找律師看一遍。
可以,但需要雙方同意 + 書面。仲介若口頭說「再延 3 天」沒法律效力。實務上,期間屆滿後雙方可重新簽斡旋書(金額可調整)。
斡旋金:證明誠意、屋主未同意前可退
定金:屋主同意後斡旋金性質轉換、買方反悔沒收、屋主反悔賠 2 倍
違約金:契約簽訂後若違約的賠償(上限 15%)
→ 核心: 斡旋金 → 定金 → 違約金是「進化路徑」,每個階段你的退場成本都遞增。